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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中,如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9天前 | 25 次浏览 | 分享到:

Q: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中,如何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


A:

在专利申请的单一性审查中,判断技术方案是否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需遵循以下逻辑框架: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专利法》第31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4条,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多个发明需满足:  


技术方案之间存在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的定义: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使发明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特征。


 二、判断步骤


 1. 确定各技术方案的“特定技术特征”


- 对每个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分析,识别其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创新点(即特定技术特征)。


示例:若发明A为“一种具有X结构的催化剂”,发明B为“使用该催化剂的反应方法”,则X结构可能是两者的特定技术特征。


 2. 比较特定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相应”


- 相同:不同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特征完全一致。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含材料A的电池”,权利要求2为“材料A的制备方法”,若材料A是新颖的,则两者具有相同特定技术特征。  


- 相应:技术特征在不同权利要求中功能关联或互为依存。


  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形状B的无人机机翼”,权利要求2为“采用形状B机翼的无人机控制系统”,若形状B是实现控制优化的关键,则两者具有相应特定技术特征。


 3. 验证是否形成“总的发明构思”


- 若各权利要求的特定技术特征共同服务于同一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则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例如:多个权利要求分别保护“药物化合物”“其制备方法”“其治疗用途”,若均基于该化合物的新结构实现,则满足单一性。


 三、常见误区


(1)技术领域相同 ≠ 单一性:即使属于同一领域,若特定技术特征无关联,仍不满足单一性。 


(2)技术效果相似 ≠ 单一性:需判断效果是否由相同/相应的技术特征实现。  


(3)简单组合 ≠ 单一性:如“铅笔+橡皮”的组合缺乏技术特征的关联性,通常不满足。


 四、实务建议


1. 撰写时明确核心创新点:围绕同一特定技术特征布局多项权利要求。  


2. 避免“拼凑式”申请:不同发明需有技术逻辑关联,而非单纯功能叠加。  


3. 主动预判审查意见:若存在单一性质疑,可通过分案或修改权利要求强化关联性。


 五、典型案例


案例1(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具有纳米涂层C的刀具。 


权利要求2:涂层C的喷涂工艺,工艺参数针对涂层C的物理特性优化。  


分析:涂层C是特定技术特征,工艺与其直接关联,属于同一发明构思。


案例2(不满足单一性):  


权利要求1:一种化合物D。


权利要求2:化合物D的常规检测方法(未利用D的新特性)。  


分析:检测方法的特定技术特征与化合物D无关,缺乏技术关联性。


六、总结


单一性审查的核心在于特定技术特征的关联性,而非表面形式。申请人需在技术交底阶段提炼核心创新点,并围绕其构建权利要求体系,确保逻辑连贯性。审查时,建议采用“特定技术特征比对法”逐项验证,以提高申请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