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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收藏!面对商标撤三,何谓商标使用实质证据?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41天前 | 318 次浏览 | 分享到:


好多老板还是不清楚,到底如何使用才能算是商标使用的实质证据?

今天就来给各位老板一一举例:

贵司商标设计创意及相关证据材料

1.提交一份贵司商标的创意来源、设计理念及该商标内涵寓意等的文字说明材料;

2.若该商标是由贵司委托设计公司或其他设计师设计而成,请提供相应的委托设计合同及付费发票。

3.重点提供该商标在贵司相关产品上使用材料。



贵司带有商标使用的产品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

贵司带有商标使用的产品国/内外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合同和发票需显示商标和日期(要求在被撤销的三年时间期限内),每年尽量选取10份左右大金额的协议。



不能当做使用证据的情况:


这些情形,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仅提交如下证据,不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属于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政府政策性限制;

3.破产清算;

4.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


最后,还是要再次提醒各位老板,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合理使用和管理商标既能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能提升品牌自身影响力,更能避免商标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