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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多类”制度是指什么?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10 次浏览 | 分享到:

Q: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标多类”制度是指什么?若部分类别被驳回,其他类别是否受影响?



A:一、国内商标注册申请的“一标多类”制度是指: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一标多类”制度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若部分类别被驳回,一标多类商标的其他类别会受到被驳回类别的影响,但也可以将未被驳回的部分提出分割申请,进入初审公告。



二、若部分类别被驳回,其他类别是否受影响: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驳回的,申请人可以将该申请中初步审定的部分申请分割成另一件申请。这是《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所规定的唯一可以对商标申请分割的情形。 因此,一标多类的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类别上遇到驳回后,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之日起的15天内就申请中予以初步审定的部分提出分割申请,将该部分分割成为另外一件商标,分割后的申请保留原申请的申请日期。 如果不进行分割,整体进行驳回复审,那么会导致其他通过的类别获得商标注册证书的时间一同被需要申请驳回复审的类别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