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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再次使用他人近似商标,被判惩罚性赔偿!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40天前 | 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近年来,开设店铺“撞脸”他人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殊不知这背后隐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今年以来,开远法院审理了一批眼镜店因侵害商标专用权被起诉的案件。



原告司某某于2008年7月21日注册了第4433402号“图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眼镜行等,经长期使用和宣传推广,目前已在眼镜行业享有较高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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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县真通车眼镜店及其三个分支机构在经营眼镜产品过程中,在其门店招牌、店内背景墙、购物袋、眼镜盒、销售单上使用了“真通车”标识,与原告“直通车”商标近似。


2022年4月原告曾以被告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后经调解确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三家侵权店铺于2022年6月21日注销。2022年6月22日,上述侵权眼镜店投资人又以其妻子名义在原经营地址成立某县真通车眼镜店及分支机构,再次实施了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24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提醒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对于经营者,应当遵守诚信经营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只有通过不断创新技术、打造品牌、提升产品质量等方式才能实现“弯道超车”,“傍名牌”“搭便车”“鱼目混珠”等做法非但不能提高产品知名度和销量反而可能涉及侵害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终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