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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何送达?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57天前 | 340 次浏览 | 分享到:

Q:《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何送达?

A: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送达主要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邮政挂号信方式主送商标申请人,抄送最近一次商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另一种以公告形式送达商标局寄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果无法投递被邮局退回,则在《商标公告》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退信。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