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何送达?
A:《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送达主要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邮政挂号信方式主送商标申请人,抄送最近一次商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另一种以公告形式送达,商标局寄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果无法投递被邮局退回,则在《商标公告》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退信。法律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
A:
《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的送达主要包含两种方式。一种是以邮政挂号信方式主送商标申请人,抄送最近一次商标业务的代理机构。另一种以公告形式送达,商标局寄发的《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如果无法投递被邮局退回,则在《商标公告》上以公告形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可以携带相关材料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退信。
法律依据: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