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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冬奥会吉祥物”侵犯著作权罪案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536天前 | 403 次浏览 | 分享到:
涉“冬奥会吉祥物”侵犯著作权罪案


一审案号(2022)京0106刑初86号


裁判要旨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会徽、吉祥物形象等拥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未经著作权人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形象作品,情节严重的,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



案情介绍


公诉机关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任某
 
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为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吉祥物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2021年11-12月,在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筹备举办期间,任某未经北京冬奥组委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现住地自行制作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形象玩偶,后通过网店销售至北京市丰台区等地,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2022年1月1日,任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六里桥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在其现住地起获未填充的吉祥物形象玩偶皮30余件及未销售的吉祥物形象玩偶160余件。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任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217条第1项等规定,判处任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继续追缴任某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作案手机一部,没收存档;随案移送侵犯著作权的吉祥物形象玩偶、玩偶皮,均没收销毁。任某服判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案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美术作品著作权刑事案件。冬奥吉祥物是冬奥会的重要象征,凝结了创作者非凡的创作智慧,具有极强的艺术美感,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也是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对象。本案在北京冬奥会开幕前审结,以刑事手段追究严惩侵犯冬奥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充分彰显了我国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态度,有力提升了我国保护冬奥知识产权的国际形象。
 
本案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信息来源:《知产观察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