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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银花花露水”是否侵犯“金银花”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今天 | 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 分享到:

在一起“金银花花露水”商标侵权案中,针对“金银花花露水”是否侵犯“金银花”商标权展开审理。

“金银花”是1991年被权利人注册在化妆品等相关商品上的商标。被告提出:“金银花”仅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并容易误导公众,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也不应禁止其他市场主体对“金银花花露水”的合理使用。

法院审理认为:“金银花”商标的注册并不违背当时的法律规定,故不能以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来否认已注册商标的效力,“金银花”商标合法有效;结合“金银花”商标的设计美感度以及商标在注册后经过权利人的宣传使用历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应认定该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理应受到保护。

通常情况下,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或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以及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果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他经营者只是使用了已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公共领域中的描述性信息,则该种对商标构成要素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由此,《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依照该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表明本商品主要原料或其他特定特点的文字、图形、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单从“金银花”文字本身看,其固有含义是指一种草本植物,又名忍冬花,作为中药材,具有清热去火、通经活络的功能。将金银花作为原料成分的花露水商品,使用“金银花”文字,具有表明商品原料、功能的属性。因此,单纯文字形式的“金银花”标志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固有显著性不高。虽然“金银花”商标文字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艺术设计,但考虑到其前述属性,即使通过使用强化了显著性,其保护范围也应仅限于具有该特定艺术设计形式的文字。因此,如果他人以介绍商品的主要原料为目的,使用明显不同的字体,在必要范围内对金银花文字进行正常使用,就属于对商标要素的正当使用而不构成侵权,权利人也无权禁止。  

在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备案的金银花花露水商品超过90个,“金银花花露水”是消费者在淘宝、百度等平台搜索花露水商品的重要索引。事实表明,以金银花作为原料的花露水属于常见的商品类型,相关消费者能够对涉案商标与公共领域的权利界限进行区分,不会仅因“金银花”文字的使用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将“金银花”文字与花露水商品名称共同使用,并未超出为说明商品或服务、便于消费者辨认的必要限度。

显然,许多注册非常早的商标以如今商标法来看已不具备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但该商标经过注册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与注册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就不能随意判定该商标无效。判定他人使用这类名称在商品或服务上是否构成侵权,主要在于其使用的限度,应当以能够使消费者辨认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