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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临时保护期"是什么?期间卖出的产品,授权后还能用?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发明专利申请公开了,但还没正式授权,这时候有人生产销售了你的技术产品,算侵权吗?授权后,买家继续用,算侵权吗?

先问一个问题:你辛辛苦苦搞了个发明,申请了专利,申请公开后大家都看到了你的技术方案,但正式授权还得等好几年。这时候有竞争对手拿着你的方案生产产品卖掉,你能告他侵权吗?

答案是:可以要钱,但不能禁止他卖。

如果这时候有人买了这个产品,等你的专利正式授权了,他还在用,你能告他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说:不能。

案例:"二氧化氯设备"


深圳市斯瑞曼公司搞了个"制备高纯度二氧化氯的设备"的发明专利。


时间线:

  • 2006年1月19日:申请专利

  • 2006年7月19日:专利公开(进入临时保护期)

  • 2008年10月20日康泰蓝公司坑梓自来水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卖了一套二氧化氯发生器,价款26万元。康泰蓝公司在2008年12月30日开了发票。

  • 2009年1月21日:专利正式授权公告

  • 2009年3月16日:斯瑞曼公司起诉,告康泰蓝公司生产销售侵权、坑梓自来水公司使用侵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


注意一个关键细节:斯瑞曼公司只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没有提"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的诉讼请求。法院还特意提醒过,但他们坚持不改。

一审二审:被告输了,赔8万


深圳中院一审判决:康泰蓝公司停止侵权,康泰蓝公司和坑梓自来水公司连带赔偿8万元。

广东高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家公司不服,坑梓自来水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不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态度很明确:撤销原判,驳回斯瑞曼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是什么呢?核心就一句话:

在专利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进口的产品,既然当时不违法,那授权后继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也不违法。

最高法的逻辑很清晰:

第一,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是"专利权被授予后"才能禁止他人实施。授权前的行为,不受这一条约束。

第二,专利法第十三条说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者"支付适当的费用",但没说可以禁止对方实施

换句话说:临时保护期内,你想用我的技术方案,可以用,但得给钱。如果没给钱,专利权人只能去要钱,不能要求停止使用

第三,如果授权后禁止使用临时保护期内卖出的产品,那就等于给尚未授权的技术方案提供了保护,违背了专利法"以公开换保护"的初衷。

第四,如果临时保护期内卖出的产品授权后不能用了,那专利法里的"先用权"制度(允许先用人继续使用)就完全没意义了。

这个案子的"坑"在哪里?


斯瑞曼公司其实是有权利主张的——他们可以主张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但他们偏偏没有提这个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还特意释明了,他们还是不主张。

结果就是:侵权不成立,赔偿也没有,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

如果他们在起诉时把"临时保护期使用费"加上去,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给大家划个重点


如果你是要维权的一方:

专利授权前,发现有人用了你的技术方案,别急着要求停止侵权,这个阶段法院不支持。正确的姿势是:要求对方支付临时保护期使用费

等专利授权后,如果对方还在生产销售,这时候才能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如果你是被诉侵权的一方:

如果在临时保护期内生产销售了产品,授权后还在继续使用/销售,别慌。只要产品是在临时保护期内生产销售的,授权后的后续行为不侵权。

但注意:如果授权后新生产的产品,那就侵权了。

这个案子的裁判规则后来被写入了2020年修正的《专利法》,在第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中都有体现。

法律有时候很绕,但背后的逻辑其实不复杂:不能拿今天的规定去惩罚昨天的行为,也不能用今天的权利去禁止昨天合法产生的东西。

当然,该给的钱还是得给——临时保护期使用费,专利权人有权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