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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被撤销的五大原因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1天前 | 6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申请人不知道注册成功的商标会被撤销?其实商标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使用实现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功能,这是品质保证、广告宣传等法律赋予的权利,假如商标长期不使用或者丧失显著性,它的识别功能就会弱化甚至消失,此时撤销机制能就会“淘汰”很多无效商标,避免资源浪费。



第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重点说明:商标被撤三,重点在于:注册人无法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商标就可能被商标局撤销。所以企业要定期做好商标使用有效证据留存至关重要。


第二:商标到期未续展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自核准注册之日计算,商标申请人将拥有该商标十年的商标专用权。十年期满之后,该商标持有者如未及时办理续展、宽展手续,该注册商标将被撤销。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商标不规范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使用已经改变了原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可能会因为不规范使用被行政主管机关依法撤销。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需要将修改后的商标再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第四:恶意抢注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已成功注册的商标,自其注册之日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如果是恶意抢注,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可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五:商标成为通用名称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时,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商标。



判断标准包括:


A时间点--以撤销申请提出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审查及审理过程中事实变化亦需考量;


B主体--相关公众(消费者及行业经营者)普遍认知。


而所谓的显著性丧失是指:商标因使用不当或缺乏维护,失去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如“优盘”“阿司匹林”等曾为商标,后沦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综上所述:以上原因中“连续三年未使用”和“自行改变商标”是企业最易忽视的高频风险点。


定期使用与证据留存才是关键:确保商标在核定商品或服务上真实使用,保留销售合同、广告宣传等使用证据;


另外要规范使用与变更:严格按照注册样式使用商标,名称、地址变更后及时提交商标变更申请;


最后监控与续展管理:建立商标监控程序,提前6-12个月启动续展流程,避免因疏忽导致权利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