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一、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1、基本原则
(1)中心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表达的实质内容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创造的目的、性质以及说明书和附图,将中心一定范围内的技术也包含在保护范围之内。
(2)折衷原则:以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实质内容为准,既不完全受说明书所记载的内容限制,也不完全脱离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而是综合考虑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及说明书和附图所揭示的内容。
(3)公平原则:确保专利权人获得合理的保护,同时避免对公众利益造成不当限制。
2、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具有解释的功能,专利档案也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依据。
3、外观设计专利权: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二、收集并分析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
1、收集证据:权利人需收集侵权产品实物或照片、销售记录、发票、合同、侵权方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也可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2、技术特征对比:将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判断是否存在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三、判断侵权类型
1、直接侵权: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且这些技术特征以相同的方式实现了相同的功能,则构成直接侵权。
2、等同侵权:即使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不完全相同,但如果它们在手段、功能、效果上基本相同,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则可能构成等同侵权。
3、间接侵权:包括诱导侵权和帮助侵权。诱导侵权是指故意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从而发生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帮助侵权则是指在明知他人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不视为专利侵权的例外
1、权利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2、先用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科研与实验使用: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药品与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