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用脑,多喝六个核桃”
这句通俗易懂的广告语
使得 “六个核桃”系列产品
家喻户晓
“六个核桃”商标
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认定为 驰 名 商 标
案情回顾:2023年,河北某饮品公司在某超市发现一款名为“六个紫®核桃”的花生核桃奶,遂将出品商四川某食品公司与制造商成都某食品公司诉至郫都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赔偿河北某饮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VS
01
否认侵权 称“六个紫”系注册商标
出品商四川某食品公司否认侵害了河北某饮品公司的商标权, “六个紫®核桃”中的“六个紫”系其注册商标,“六个紫®核桃”与河北某饮品公司“六个核桃”相比,明显有字数差异,其中“紫”字并未故意做缩小或者其他掩饰处理,公众完全可以辨认其中差别。
02
法院判决 构成商标侵权并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在显著位置使用了“六个紫®核桃”标识,产品外观形状、色调等近似。
● 该标识将“六个紫”注册商标排列结构由横排改为竖排,并在“六个紫”后面增加大小相近的“核桃”文字。
● 该标识与案涉商标进行比对,均包含“六个核桃”文字,其字形相近、读音相同,整体结构均为竖排排列结构。
不同之处在于多了“紫”字,但“紫”系颜色形容词,不具有显著性,不足以使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加以区分,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六个核桃”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四川某食品公司与成都某食品公司在其生产的花生核桃奶上使用“六个紫®核桃”标识,属于在相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综合考虑“六个核桃”商标知名度,四川某食品公司与成都某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持续时间以及河北某饮品公司为维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四川某食品公司向河北某饮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5万元,成都某食品公司对其中4.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 法官提醒 >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看似“高大上”,其实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商标不仅仅是商品的标志,还象征着商品的品质、信誉、评价和口碑。
生产者
在使用注册商标时
应注意规范使用,摒弃傍名牌、搭便车的心理,否则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经营风险。
消费者
在挑选、购买商品时
要注意仔细辨别,购买“货真价实”的商品。超市、商店等销售者应尽到审慎义务,自觉抵制仿冒产品、傍名牌产品,规范进货渠道,及时索要发票、合同等进货凭证,最大程度避免商标侵权。
商标权利人不仅要勇于维权、善于取证,更要注重从源头上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郫 都 法 院
将严厉打击侵害商标权行为,严格保护名优品牌,依法维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打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
来源----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