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下互联网、人工智能快速发展,声音的记载、利用与传播的方式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变革,声音与人格的关联变得愈发紧密,声音的利用价值愈发凸显。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明确将声音权益作为特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但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这对声音权益的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4月23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AI生成声音可识别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使用情况,并以相关领域普通听众能否识别作为判断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师,经朋友告知,原告发现他人利用其配音制作的作品在多个知名APP广泛流传。经声音筛选和溯源,发现上述作品中的声音来自于被告一北京某智能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中的文本转语音产品,用户通过输入文本、调整参数,可实现文本转化成语音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声音权益及于涉案AI声音
被告二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被告三某软件公司关于获得原告合法授权
的抗辩不能成立
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声音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应当综合考量被告侵权情节、同类市场产品价值 等因素
裁判结果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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