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异议人:郑小龙
被异议人:四川普度茶叶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主要理由:“花满楼”是其父亲古龙先生原创武侠小说《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名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花满楼”并非异议人所独创,异议人无权阻碍他人合理使用。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所主张的作品角色名称在茶叶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花满楼”寓意花香满楼,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是为了传达产品特点。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认为,在古龙先生创作《陆小凤传奇》之前,“花满楼”一词已出现在唐、宋诗人的作品中,因此在公众认知中“花满楼”不唯一指向《陆小凤传奇》中的人物花满楼,且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使用在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标识的商品与“花满楼”角色名称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挤占了异议人的潜在交易机会和商业价值。故对于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损害其知名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益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准予注册。
【典型意义】
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等可以作为在先权益获得保护,但既要保护在先合法权益,也要防止不当限制公众使用公有领域元素的自由。该案采信了被异议人答辩理由,对在先权益的边界进行清晰的划定,对类案审查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董蓉晖)
02
03
04
【基本案情】
异议人:陕西历史博物馆(陕西省文物交流中心)
被异议人:河南广播电视台
异议人主要理由: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的合法在先权益冲突,损害了异议人的正当利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唐妞”指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454729号、第17455036号、第17455700号“唐妞”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为第29类肉、第30类茶、第43类餐馆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唐妞”是异议人以唐文化为依托,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IP形象。通过报纸报道、出版图书、建立文创产业门店等方式宣传和使用,“唐妞”已成为闻名全国的文化创意产业品牌,并与异议人建立了紧密的对应关系。被异议人作为电视媒体,对此理应知晓。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同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基于其“唐妞”IP形象名称享有的在先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典型意义】
“唐妞”是以“唐仕女俑”为原型而创造的文创IP形象。该案综合考量文创IP形象的知名度、行为人主观意图等因素,确定文创IP形象名称的权属,既有效制止侵权行为,防止减损权利人基于形象名称所应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也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田彦娟)
05
06
【基本案情】
申请人:北京东来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刘玉志
申请人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东来顺”商标的复制、摹仿,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该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距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已超出5年。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不仅需举证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东来顺”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还需证明争议商标所有人具有恶意。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东来顺”已经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已达到为相关公众广为熟知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涉及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明显超出其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同时考虑到“东来顺”商标的独创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复制、摹仿“东来顺”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并致使申请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该案通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中华老字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强保护,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对于提振中华老字号企业的知识产权维权信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助力中华老字号企业在新形势下焕发新活力,发挥了很好的指引作用。(陈 思)
07
【基本案情】
双方当事人为叔侄关系。“正泉茂”系列标识为其家族传承使用的字号和商标,主营商品为绿豆饼,在泉州当地具有较高知名度。双方均围绕该标识申请注册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多次引证对方商标予以驳回,互相针对对方商标启动相关程序,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前后涉及20余件商标案件,覆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的几乎所有案件类型。
合议组通过梳理研究,全盘掌握双方当事人的商标注册情况、所涉案件及相互关系、双方的主动与被动之处,形成初步调解策略。赴当地开展巡回口审、调解工作后,合议组始终站在当事人的立场,实地调查取证,面对面与双方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和解。双方当事人根据和解协议,对10个商标案件撤案申请后已结案,对13件商标签订无偿许可使用协议,互相承诺不再在核心商品上申请注册近似商标、不再对双方已申请注册的44件商标启动任何商标授权确权或维权程序,双方多年商标纠纷彻底定分止争。
【典型意义】
“正泉茂”系列案件的解决,充分发挥了商标巡回审理便利当事人、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节约行政及司法资源的优势,实现了由个案的“解决得了”向系列案件的“解决得好”转变、由个案的“胜负裁决”向多个程序“联动实质解纷”转变,帮助当事人摆脱多年诉累,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李 颖)
08
09
【基本案情】
申请人:黄建堃
被申请人:伍连德国际医疗管理中心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主要理由:伍连德为中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创始人,中国现代医学、流行病学等领域先驱,中华医学会首任会长。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等产生误认,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侵犯了伍连德的在先姓名权。
经审理,商标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伍连德先生在我国卫生防疫、检疫事业以及现代医学、微生物学、流行病学、医学教育、医学史等领域具有极高声誉,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伍连德”,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容易使公众认为其与伍连德先生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故争议商标被宣告无效。
【典型意义】
知名人物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及品牌价值,商标审查审理实践中存在诸多搭乘知名人物便车牟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情形。争议商标完整包含我国近代医学先驱姓名,利用其知名度及影响力不当获取市场竞争优势的意图明显,为维护公序良俗及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该案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对该恶意攀附行为予以打击,对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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