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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一问 | 如何计算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
来源: | 作者:福建信达知识产权 | 发布时间: 269天前 | 307 次浏览 | 分享到:



Q:如何计算商标驳回复审的期限?

A:

商标驳回复审期限需要根据收到商标驳回决定通知方式确定,一是申请人收到邮寄纸件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将按照信封上的收件邮戳日隔日起算15天;二是申请人收到电子驳回通知书,15天视为送达时间,另外15天为复审期限。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当事人的,应当经当事人同意。当事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当事人。


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件的日期,邮寄的,以当事人收到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实际收到日的除外;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以数据电文方式送达的,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但是当事人能够证明文件进入其电子系统日期的除外。文件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